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翰陽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