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周瑞煌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被上訴人 詹益炳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詹益炳住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