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培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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