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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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孟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信友商行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112年11月30日750,076元RD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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