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陳佑庭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興富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侑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在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213,55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55.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25=1,213,5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2,682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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