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建章 選任辯護人 周雅文 律師
黃柏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章已坦承犯行,請求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羈押,嗣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1日判決。惟被告經檢察官借撥執行他案,刑期起算日為113年5月15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13年執助法字第43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見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卷第201頁)在卷可稽。是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