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甲○○
己○○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133號、97年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丙○○、丁○○○、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甲○○、己○○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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