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甲○○
285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秀美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交易清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正本,大亨享早餐店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正本,並提出勞、健保投保資料(包含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聲請人二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原因、種類之表冊及證明文件,並表明配偶應分擔之金額。
(四)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
(五) 李光暉李國文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在學證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明細表(附證明文件),配偶應分擔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釋明方法。
(六)提出曾與台新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計畫,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七)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八)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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