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雖曾提起上訴,亦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入監執行(受刑人原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一○○年二月十六日,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八號裁定就應予減刑之有期徒刑六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不予減刑之有期徒刑五年二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因之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成為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970017607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98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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