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及95年度易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及5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64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5月、2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