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程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林秉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7年2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本案業於107年3月5日宣判,認被告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雖已提起上訴,然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提出日後可供聯繫之住址及親友聯絡電話,復考量被告上開受宣告之刑度、所涉犯罪情節及已受羈押日數,認並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予撤銷羈押,並釋放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