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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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8號原告 貝佩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庭 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就財產權訴訟部份,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財產權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099元(178,104元+5,510元+57,485元=24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