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739號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