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0,6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0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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