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林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