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2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熊文君
被   告  廖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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