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9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傑森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1,6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