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 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56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