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景艷霞
被 告 呂太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
臺幣30,000元至其設於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時,因誤植帳號而匯入被告設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帳戶,囑請上開分行聯繫返還未果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及收據為證,且有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