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上 訴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藍東順 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