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上 訴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東順 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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