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法定代理人 洪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正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6年度埔簡字第184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