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金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金龍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99、│103年度偵字第599、│103年度偵字第599、│││5198、5443、8333號│5198、5443、8333號│5198、5443、83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某日│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99、│103年度偵字第599、│103年度偵字第599、│││5198、5443、8333號│5198、5443、8333號│5198、5443、83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12日│103年8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7日│102年11月7日│103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99、│102年度偵字第2391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12號│││5198、5443、83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0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3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7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384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2日│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30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50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6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6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6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4日│102年12月5日│103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46號│103年度偵字第1141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9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77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2日│103年11月17日│103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6日│102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849號│103年度偵字第2079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983號│104年度桃簡字第4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9日│104年7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983號│104年度桃簡字第415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17日│104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