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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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德 即 楊惠德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麗莉 即楊惠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惠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