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本件被告甲○○為無駕駛執照而駕車,有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乙○○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