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法官王復生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