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