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二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梁樹輝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梁樹輝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梁樹輝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六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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