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吳秋蘭
梁翠姚 張適泓 賴建正 林義焜 李雅萍 趙玉鳳 張翎鳳 郭美慧 吳白淑華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玉燕 曾金雀 吳建寬陳美雪 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2 陳佳賢 潘葆蒂 李金蓮國 若茵 施敏惠 仇湘宜 陳子葳 張言立 王建中 王加凱 曹恒娥 陳鵲如 劉智明 楊馥竹 陳麗茹 黃暐智 洪佳筠 洪美鳳 呂季勳 呂維倖 邱玟慧 施勝得 李裕欽 邱雅卿 莊淑綺 葉麗袖 邱文祥 陳鳳祝 許雅幸 吳佳玲 吳佳佳 劉珮君 章玉勳 陳湧濬 顏子東 張樂敏 張月鳳 李佳燕 游陳磮 陳巧玲 許泰瑚 趙家儷 陳億欣 徐木霖 洪源良 劉青潭 柯耀翔 陳冠霖 沈榮熙 江新偉 林雅芳 謝文賢 鄭銘偉 陳姵蓉 凌順天 張高勳 張林 金惠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楊龍城 柯憶芸 王羲之 秦明賢 賴萱萍 解浩賢 劉靜儒 詹儀亭 羅語涵 李俊賢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 律師
游銘德 賴宜敏 蔡青伶 呂憲超 蔡宗哲 被告 姚柏丞
曾昭榮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梁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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