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 吳昉倪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鄭謙瀚 律師被告 賴玉坤
林貴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林貴昌並依最新戶籍地址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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