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31日犯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923、56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