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語 (原名 王姿貴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帳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