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黃世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順龍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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