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鄭凱方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趙西鋒
被   告  李福造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惠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16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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