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鄭凱方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趙西鋒
被 告 李福造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惠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16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