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何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原告已
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