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39號
上 訴 人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良勝 、 陳昭吟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17,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