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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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瑞昌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