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聲請人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案經本院參酌相關卷證,而綜合加以審查後,認為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被告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世民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