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件漏列,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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