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73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六0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609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存字第3609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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