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債務人 章順棠 即 章景繁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提出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之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⒊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⒋ 陳明 有無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⒌陳明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⑴以列表方式說明債務人自聲請更生前兩年(自96年12月迄98年11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⑵提出下列文件及資料:
①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②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③債務人自98年6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
④債務人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陳明債務人住所相關事宜:
⑴說明債務人為何未設籍在租賃地之原因。
⑵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原契約已於98年6月19日到期)及繳交租金之證明文件。
⑶說明該租賃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其他現居住成員有
無分攤租金費用?⒎陳明債務人之每月個人必要支出:
⑴以列表方式提出數額及種類(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⑵債務人自陳居汐止,以內政部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
為新臺幣(下同)10,792元核之,若債務人陳明之個人必要支出數額逾上開金額者,應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陳明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必要性:
⑴提出 章進峰 、 章張秋枝 、 章平娥 等3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章進峰、章張秋枝、章平娥、章○○等4人之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⑵說明章進峰及章張秋枝2人每月有無領取退休金、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說明其數額。
⑶債務人自陳每月支付其父母章進峰、章張秋枝各7,500元之
扶養費,惟債務人亦自陳其父母有4名扶養義務人。於債務人自陳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下,以內政部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0,79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應以至多各負擔2,698元(10792÷4)為當。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5,396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⑷債務人自陳每月支付其配偶章平娥7,500元之扶養費,惟以
章平娥64年次,現齡34歲,正值壯年,難認無工作能力。債務人應重列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其陳報扶養費用有何必要性。⑸債務人自陳每月支付其子女章○○7,500元之扶養費。惟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於債務人自陳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下,以內政部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0,79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應以至多各負擔5,39
6元(10792÷2)為當。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5,396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⒐債務人於聲請狀上毀諾之原因僅陳明係因「無法找到工作」,
惟其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提出98年3月21日士院木務98司執秋字第33705號之執行命令及98年8月下期薪資單,債務人顯已有固定之薪資收入。說明以下事項:
⑴債務人毀諾之時間點。
⑵詳細說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諸如:
債務人於何時失業?該失業為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失業等事宜。
⑶又債務人應表明是否「願意」或「曾」與債權銀行進行變更
債務協商協議書方案或進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⒑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
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