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楊天發 相對人財團法人興農台灣農業圖書教育文化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興農台灣農業圖書教育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興農台灣農業圖書教育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本會捐贈暨組織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興農台灣農業圖書教育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第3條、第6條、第17條條文,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第3條係為因應縣市合併而修改條文用語、第6條將董事會組織人數由9人減為7人,係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第17條僅為第二次修訂組織章程日期之增列,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所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補充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附件:財團法人興農台灣農業圖書教育文化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章程條文│修正章程條文│├───────────────┼───────────────┤│第3條:本會事務所在台灣省台中│第3條:本會事務所在台中市梅川││市○○○路○段○○號3樓│西路一段23號3樓│├───────────────┼───────────────┤│第4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第4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設董事9名,董事中│事會設董事7名,董事中││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第17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3年│第17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3年││8月16日│8月16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86年12│第一次修訂於民國86年12││月10日│月10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0年│││4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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