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林志中 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志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志中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所負借款、票據、透支、墊、信用卡消費款。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志中。嗣被繼承人林志中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其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時間,詳如附表㈠所示,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數清償本息。詎被繼承人林志中就各筆借款於附表㈠違約事實欄所載日期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2,917,231元。而被繼承人林志中於98年11月18日死亡,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林志中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呆帳明細表、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