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許春柳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被告 洪慈徽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吳智勝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