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原告 成佩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
蔡宗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常瀚文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8,719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7年12月7日民事擴張聲明狀請求金額應為62
8萬5,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27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萬8,719元,尚應補繳2萬4,5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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