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4號再審原告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潘快魏可辛中華開發公司李天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
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