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0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潘快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