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57號上訴人正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蕭志達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上訴人 蕭倉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志達於14日內,整理上訴人與祭祀公業蕭志達派下員36人於101年12月30日簽訂委任契約書時,該派下員36人的房份分別為何?並以書狀檢具相關證據陳報法院,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