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再審相對人 潘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