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4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鍾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文進於民國106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427,733元正未給付,其中1,371,444元為本金;55,020元為利息;1,2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文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5日止累計292,530元正未給付,其中277,536元為消費款;13,79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4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文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計│││137144││8月10日││算之利息│││4元│││││├──┼───┼─────┼──────┼──────┼───────┤│002│新臺幣│鍾文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12501││7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鍾文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65035││7月1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