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5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快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